江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的通知
江国税函〔2016〕68号
【发布机构】: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6-02-25 11:43:00
【有效级别】:有效
各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函〔2016〕88号)转发给你们,各市(区)国家税务局应密切监控系统试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科、信息中心)。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2月25日